号: 003192589/202309-00021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11-04-18 发布日期: 2023-09-27 09:53
文  号: 市房〔2011〕4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安置房质量监督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4547

宿州市安置房质量监督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27 09:5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房〔201141

安置房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重要的配套工程。安置房工程质量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加强安置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安置房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安置房质量监督实施意见如下:

一、       监管体系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管体系。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安置房工程质量监管的领导责任,市质量监督站负主管责任,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选聘的群众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日常监管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监管落到实处。

二、       监督范围

市区所有安置房工程。

三、建设单位责任

1、安置房建单位(开发企业)应对其建设的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4、建设单位必须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四、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建设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应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3、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科学规范监督程序

市质量监督站要严格履行各项法定监管职责,选派技术骨干加强对安置房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隐蔽工程验收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参建主体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砼浇筑、钢筋加工等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验收不合规范的,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违者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六、建立群众监督员制度

1、每个安置点从拆迁户中选择遴选不少于3名房屋被征收居民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

2、市质量监督站要对群众监督员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管专业辅导,各建设单位都应创造条件支持群众监督员参与质量监督。

3、群众监督员除参加工程验收外,还应随时对工程原材料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签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主管部门签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对主体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确保工程质量。

八、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对市质监站提出的监督意见,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不按质量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的,依法实行清退,并依法按《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监理单位资质。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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