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607-00017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6-07-19 发布日期: 2026-07-19 16:0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国竞彩网宿州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
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中国竞彩网宿州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
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7-19 16:0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赵欣委员:

您提出的“推进商铺门前停车位业主自治,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规范停车秩序

督促各地持续压实物业服务企业主体管理责任,加强小区停车秩序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引导小区居民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同时,通过小区宣传栏、电子屏、业主微信群等渠道,常态化开展文明停车宣传工作,不断提升居民文明停车意识,营造文明有序的小区停车环境。

二、常态化推进“僵尸车”清理整治

根据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督促各县区、园区扎实推进住宅小区“僵尸车”常态化清理整治,对小区公共区域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及时劝导车主规范处置;对长期无人认领、拒不整改、难以处置的废弃车辆,第一时间上报属地文明办及交警部门依法处置,有效释放小区公共停车资源,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与通行秩序。

三、规范推进业主自治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以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十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后续使用管理方式,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确定。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市房管中心

联系电话:0557-3060011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66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